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3361号
原告:祝万国,现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吴艳华,现住农安县合隆镇。
原告祝万国与被告吴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万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