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1562号
原告:刘国祥,男,汉族,1934年4月6日出生,农民,住址:农安县。
被告:刘福双,男,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农民,住址:农安县。
原告刘国祥诉被告刘福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 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刘国祥于2016 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国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 元,减半收取计50.00 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初春光
代理审判员 何 妍
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