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3341号
(2016)吉0122民初3341号之一
原告于莉莉,现住农安县。
被告田耕辛,现住农安县。
被告姜尚莲,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莉莉诉被告田耕辛、姜尚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莉莉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田耕辛、姜尚莲的存款2万元或等额财产,本院作出的保全裁定超出当事人申请,保全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田耕辛、姜尚莲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对田耕辛住房公积金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崔立群
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