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莉莉与姜尚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6 17:43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3341号

(2016)吉0122民初3341号之一

原告于莉莉,现住农安县。

被告田耕辛,现住农安县。

被告姜尚莲,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莉莉诉被告田耕辛、姜尚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莉莉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田耕辛、姜尚莲的存款2万元或等额财产,本院作出的保全裁定超出当事人申请,保全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田耕辛、姜尚莲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对田耕辛住房公积金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崔立群

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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