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3民初3381号
原告:李春光,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同太乡胡家粉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咸志江,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德,该村会计。
原告李春光与被告德惠市同太乡胡家粉房村村民委员会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李春光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春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李春光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李春光。
代理审判员 孙 扬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