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6205号
原告:王秀红,女,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吉林省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吴世春,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秀红与被告吉林省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王秀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秀红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姜海军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由姜海军承担。
审 判 长 张晶萍
代理审判员 孙 扬
人民陪审员 贺 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