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94民特5号
申请人:陈超,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郑海鸥,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海洋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陈超于 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陈超作为本案的申请人,其要求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超撤回申请。
审判员 郑洪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