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150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
被告王泉。
被告刘长艳。
被告丁福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泉、刘长艳、丁福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减半收取649.00元,由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鄂义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