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605民初1160号
原告:北京博奥力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27号。
法定代表人:陆爱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霞,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白山煤矸石电厂。住所: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
原告北京博奥力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白山煤矸石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博奥力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奥力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博奥力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2元,减半收取计2371元,由北京博奥力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连坤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