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83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马红梅。
被告张天宝。
被告王国林。
被告马玉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诉张天宝、王国林、马玉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减半收取649.00元,由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鄂义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