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975号
原告敦化市聚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实验中学西侧。
法定代表人林祥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立明。
委托代理人张恒新,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泳,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聚发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聚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聚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聚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敦化市聚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国华
审判员 权春花
审判员 刘立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顾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