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6 17:4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771号

原告马某某。

被告回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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