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345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洋。
被告李德福。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德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00元,减半收取385.00元,由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鄂义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