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新与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16 17:4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421民初1473号

原告丁新。

被告徐静。

原告丁新与被告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丁新诉称:2014年10月23日,被告和任家胜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1.5分,被告丈夫任家胜和被告双方同意签字,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任家胜于2016年4月份因病去世,故原告依法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据一份。

被告徐静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但在本院的询问笔录中称:“向原告丁新借款6万元属实,借款没有书面约定利息,但问过任家胜,任家胜称该笔借款已经偿还过了,所以现在不同意偿还”。

被告徐静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经审理查明,任家胜与被告徐静向原告丁新借款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任家胜与被告徐静为原告丁新出具借据一份。任家胜于2016年4月去世,现原告丁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静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徐静向原告丁新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丁新要求被告徐静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静称该笔借款已经偿还完毕,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丁新借款本金6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元、保全费728元(原告丁新已垫付),由被告徐静承担,此款与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马立娜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苑莲月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