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9-16 17:42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988号

原告:杨某某,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高某某,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双方在婚姻登记处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交纳)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雅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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