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东须与乔金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6 17:42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5民初479号

原告:孔东须,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姜桐林,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乔金辉,住吉林省龙井市。

原告孔东须与被告乔金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孔东须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东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东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东须自愿负担。

审判员  周香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姜英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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