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5民初479号
原告:孔东须,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姜桐林,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乔金辉,住吉林省龙井市。
原告孔东须与被告乔金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孔东须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东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东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东须自愿负担。
审判员 周香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姜英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