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太平社等诉李宪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6 17:42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2民初2073号

原告: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张广仁,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应玉良,桦甸市金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邵春华,桦甸市金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太平社,住所: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杨长福,该社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应玉良,桦甸市金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邵春华,桦甸市金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宪春,男,1941年11月10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都兴武,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村民委员会、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太平社与被告李宪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村民委员会、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太平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村民委员会、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太平社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村民委员会、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太平社共同负担,余款依法退回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 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蔡鹏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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