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西关旧货物资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季春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6 17:42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554号

原告:吉林市西关旧货物资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丁洪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国,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吉林市西关旧货物资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季春生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西关旧货物资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西关旧货物资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西关旧货物资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5元(已交纳)由原告吉林市西关旧货物资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涛

审 判 员  赵雅平

代理审判员  邱连彭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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