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6 17:42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2123号

原告:黄某某,住吉林市。

被告:高某某,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以双方自行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方景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梁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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