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桦民二初字第429-1号
原告:陶占和,男,1949年8月28日生,住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李福山,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甸市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吴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庆华,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巍,男,1968年8月9日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芳,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桦甸市黄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杨吉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世彦,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吉林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六○八队。住所:吉林省九台市。
法定代表人:陈兆仁,队长。
原告陶占和与被告桦甸市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吴巍、桦甸市黄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六○八队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桦甸市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认以本案的审理结果与栾建松诉陶占和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而该案尚未审结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本案。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审理。
审 判 长 刘清华
人民陪审员 刘冬杰
人民陪审员 魏清云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蔡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