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2民初1877号
原告:何素梅,女,1961年3月29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刘艳梅,女,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素梅与被告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素梅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素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素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素梅负担25元,余款退回。
代理审判员 王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