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366号
原告:蛟河市白林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鸿泰家居19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屹洲,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立波。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111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
第三人:吉林宏大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蛟河营业部,住所: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铁西56-1-1号。
负责人:宋占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白林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第三人吉林宏大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蛟河营业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蛟河市白林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蛟河市白林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白林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530.00元,免收。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 坤
(此件共1页,共印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