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2民初1196号
原告:陶海东,男,1983年9月30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孟宪宏,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陶海东与被告孟宪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海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陶海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86元,由原告陶海东负担。
审 判 长 魏清华
代理审判员 石 静
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蔡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