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2民初2643号
原告:孔令辉,男,1972年3月21日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梅素贤,吉林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金顺矿建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若顺,经理。
原告孔令辉与被告乳山市金顺矿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孔令辉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令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孔令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孔令辉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灿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