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2民初2070号
原告:吉林省永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栾宇翔,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世文,男,1971年1月10日生,住桦甸市。
被告:陈祥,男,住桦甸市。(其他情况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永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永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永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省永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省永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依法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 灿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