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81民初1364号
原告:冷林,男,汉族,39岁。
被告:邱世滔,男,汉族,36岁。
原告冷林与被告邱世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后,于2016年7月25日依法由审判员林程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林,被告邱世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冷林诉称:2016年1月31日,邱世滔从冷林处借款本金6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2016年2月19日,邱世滔再次从冷林处借款本金2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3月30日。逾期,邱世滔没有偿还借款本金。现冷林提起诉讼,要求邱世滔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以8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19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邱世滔辩称:邱世滔与冷林协商一致的借款数额是4万元,邱世滔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数额是2.9万元,其他的钱都是提前计算的利息,邱世滔已经偿还借款的数额是5000元,邱世滔虽然给冷林出具了8万元的欠条,但欠条上载明的借款数额与实际发生的不符。综上,邱世滔不同意按照冷林起诉的数额偿还借款本息。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1日,邱世滔从冷林处借款本金6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2016年2月19日,邱世滔从冷林处借款本金2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3月30日。逾期,邱世滔没有偿还借款本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2份、刘鹏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邱世滔向冷林出具欠条的行为,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行为真实存在,且不违法我国法律规定,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邱世滔应偿还冷林借款本金8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以8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1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世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冷林借款本息8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以8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1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邱世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程程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高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