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义与郭淑芝、王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6 17:41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21民初1008-1号

原告: 王绍义,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代理人:王一茗,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淑芝,现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王绍文,现住吉林省永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义与被告郭淑芝、王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绍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绍义撤回对被告王绍文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朴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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