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21民初1008-1号
原告: 王绍义,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代理人:王一茗,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淑芝,现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王绍文,现住吉林省永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义与被告郭淑芝、王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绍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绍义撤回对被告王绍文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