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2民初1935号
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徐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文吉,该物业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鑫钰,该物业公司职员。
被告:曹淑宝,男,其他情况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
淑宝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余款退回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灿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