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1民初1699号
原告:韩某某,女,汉族,31岁。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3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韩某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韩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林程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