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21民初1096号
原告:金龙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长涛,永吉县岔路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信。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龙哲与被告李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龙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金龙哲负担。
审判员 于世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