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2民初1934号
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徐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文吉,该物业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鑫钰,该物业公司职员。
被告:管玉兰,女,其他情况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管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余款退回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灿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