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玲诉吉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吉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分公司、吉林市苏宁云南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珲春街店、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6 17:41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6号

原告:张春玲,女,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崔建国,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华强大厦8-12层。

法定代表人:佘云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春梅,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英莲,该公司风险部经理。

被告:吉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厦门街44号楼东3号网点。

负责人:刘亚平,经理。

被告:吉林市苏宁云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46号清津坊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蒋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春洋,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珲春街店,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A号办公楼。

负责人:蒋勇,总经理。

被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顺峰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贵树,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甲丰,公司法律部部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玲诉被告吉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吉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分公司、吉林市苏宁云南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珲春街店、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玲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春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春玲承担。

审 判 长  刘少华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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