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2民初2632号
原告:丁念清,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吉林李柯油页岩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李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针哲,该公司职员。
原告丁念清与被告吉林李柯油页岩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丁念清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念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念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丁念清负担。
审判员 魏清华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蔡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