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念清诉吉林李柯油页岩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6 17:41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2民初2632号

原告:丁念清,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吉林李柯油页岩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李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针哲,该公司职员。

原告丁念清与被告吉林李柯油页岩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丁念清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念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念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丁念清负担。

审判员  魏清华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蔡鹏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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