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吉高新民二初字第94号
原告:尹丽娟,女,195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尹利明,男,195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出纳营区。
被告:赵军,男,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永吉县。
被告:张更新,男,196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泰丰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庆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丽娟、尹利明诉被告赵军、张更新、吉林市泰丰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丽娟、尹利明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丽娟、尹利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尹丽娟、尹利明承担。
审 判 长 刘少华
审 判 员 金吉浩
代理审判员 顾丽丽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