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贵州荣兴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令狐荣栋,董事长。
被告赵家亮,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成建群诉被告贵州荣兴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赵家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为被告提供劳务为由,要求被告承担其受害赔偿责任;被告以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在审理原告申请的劳动争议案件为由,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就本案纠纷向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已经受理并定于2016年7月14日8时30分开庭,在该会未结案之前,原告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建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退还原告成建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洪艾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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