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体文,桐梓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杨青平,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王元伦,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胡敏琴,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9XXXXXX-X
住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法定代表人张荣权,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明美诉被告杨清平、王元伦、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明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清平、王元伦、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明美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明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元,由原告宋明美负担。
审判员 廖洪艾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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