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与贵州群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程永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6 14:01
原告: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核桃村。

法定代表人:陈应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承业,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告:贵州群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大道北段214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杰,总经理。

第三人:程永忠,男,1973年11月12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群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程永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00.00元,由原告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曹正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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