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嘉豪儿童乐园与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6 14:00
原告:赤水市嘉豪儿童乐园,住所地赤水市五星路嘉豪国际。

经营者:张庆,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浩,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府星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汤爱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孝军,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斌勇,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嘉豪儿童乐园诉被告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嘉豪儿童乐园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嘉豪儿童乐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嘉豪儿童乐园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250.00元,由原告赤水市嘉豪儿童乐园承担。

审判员  刘方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官 静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