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榜江诉陈开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6 14:00
原告王榜江,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陈开强,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在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榜江诉被告陈开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榜江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榜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榜江自愿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税新素

人民陪审员  邓启明

人民陪审员  李敏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潜力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