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开强,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在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榜江诉被告陈开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榜江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榜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榜江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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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税新素
人民陪审员 邓启明
人民陪审员 李敏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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