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16 13:59
原告罗某某,男,1966年2月2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贵定县昌明镇。

被告陆某某,女,1973年10月10 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贵定县昌明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庭容舫

审 判 员  向正荣

人民陪审员  唐定国

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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