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16 13:59
原告谭某某,女,1978年6月2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贵定县昌明镇。

被告刘某,男,1971年9月2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高中文化,居民,住贵州省贵定县昌明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以考虑到孩子尚小为由,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向正荣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姝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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