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定华诉胡小洪、遵义市汇川团结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6 13:59
原告高定华,男,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代理人徐世龙,贵州名城(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团结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54292785。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中寺村。

法定代表人唐德强,该煤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光华,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小洪,男,汉族,重庆市南川市人,住重庆市南川市。

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定华诉被告胡小洪、遵义市汇川区团结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定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定华自愿承担。

审判员  税新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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