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爱顺与金日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7:03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166号

原告金爱顺,住延吉市。

被告金日,住龙井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爱顺与被告金日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爱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李柄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英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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