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263号
原告:延边诚信肥业有限公司第二经营部,住所地:延吉市。
负责人:刘宝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全毅,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成浩,住龙井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诚信肥业有限公司第二经营部与被告黄成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诚信肥业有限公司第二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李柄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英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