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5民初510号
原告:龙井市金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敬蕾,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书敏。
被告:许晓龙,成年人,现住龙井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井市金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晓龙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井市金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井市金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井市金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井市金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红莲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朴贤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