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再字第3号
原审原告金镇善,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权哲,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李松洙,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林花,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申淑,户籍地龙井市,经常居所地:美国。
原审被告池正革,美国国籍。
委托代理人:尹红,现住龙井市。
原审原告金镇善、李松洙与原审被告申淑、池正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 年10 月 29日 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 4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 4月14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年 5月19 日作出(2015)年延州中民抗字第2号民事裁定,指令龙井市人民法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池正革系美国公民,不属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3)龙民二初字第 443号民事判决。
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香春
审判员 崔龙杰
审判员 李龙吉
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