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范洙与韩今子、宋秀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7:03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5民初182号

原告:金范洙,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金今花,住龙井市。

被告:韩今子,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宋秀宝,成年人,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范洙与被告韩今子、宋秀宝之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范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范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范洙负担。

审判长  李红莲

审判员  于季伟

审判员  金银实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朴贤美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