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5民初182号
原告:金范洙,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金今花,住龙井市。
被告:韩今子,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宋秀宝,成年人,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范洙与被告韩今子、宋秀宝之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范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范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范洙负担。
审判长 李红莲
审判员 于季伟
审判员 金银实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朴贤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