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7:03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5民初字415号

原告:牟某某,户籍地为吉林省蛟河市,经常居所地为吉林省龙井市。

被告:邹某某,户籍地为吉林省蛟河市,经常居所地为吉林省龙井市。

原告牟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牟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牟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车永华负担。

审判员  周香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英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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