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6民初566号
原告:尹哲,男,现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刁永斌,和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金波,男,现住和龙市。
被告:周伟,男,现住和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哲诉被告李金波、周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尹哲负担。
审判员 刘明哲
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