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哲,周伟,李金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9-13 17:03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6民初566号

原告:尹哲,男,现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刁永斌,和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金波,男,现住和龙市。

被告:周伟,男,现住和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哲诉被告李金波、周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尹哲负担。

审判员  刘明哲

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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