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261号
原告:郑国贤,住龙井市。
委托代理人:南春,吉林南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允哲,住龙井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贤与被告崔允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国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5元,减半收取647.50元,由原告郑国贤承担。
审判员 李柄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英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