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兴丽与被申请人陈治平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7:0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民申14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兴丽,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治平,住上海市黄浦区。

再审申请人张兴丽与被申请人陈治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张兴丽申请再审的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316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张兴丽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 岩

审 判 员  陈大为

代理审判员  侯 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永明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